違約的法定免責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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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違約的法定免責條件有什麼

對於違約的免責事由,《民法典》雖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但並不意味着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因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係,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由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總的來説,違約事件是時有發生的,但需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來肯定違約方的責任,但是違約方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逃避責任和拒絕賠償是法律不允許的。合同違約包括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單方面違約和雙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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