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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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定有以下幾種:

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採取維持合同效力並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於維持合同的嚴肅性,並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免責條款是違約的免責事由之一。《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因此,免責條款並非產生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合同當事人通過事先協商在合同中設定。它符合《民法典》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毫無疑問,也允許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範圍和方式以及免責條件進行約定。

合同當事人可依據此免責條款,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合同的當事人為避免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種種不可預期的風險,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來責任。例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切工傷事故概不負責”或在合同中約定“貨一售出,概不退換”等都屬於免責條款。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免責是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免責,而且法律上面也是做出一定的規定,對免責的條款進行約束,總之,合同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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