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以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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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簡單的來説,就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但是,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以及擔保合同的使用範圍是什麼。這都是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所需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以及適用範圍。

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以及適用範圍

一、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4.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範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説什麼“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5.不要無效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註意。

二、擔保合同的使用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綜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出的關於簽訂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以及擔保合同的適用範圍。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在擔保合同有什麼其他方面的問題,或者您不知道怎麼寫擔保合同,您可以直接在本站網站上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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