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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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是原經濟合同法中的概念,那麼在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中,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行為是什麼?兩者之間的性質、責任及存在什麼風險?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區別?

一、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定義: 

自己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

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合同關係中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或同時為合同關係中的雙方代理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

二、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性質: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濫用代理權的特徵。在前者,實際上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關係未涉及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訂立的合同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自始發生效力。在後者,由於合同關係沒有第三者加入進來,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上的平衡。但這種“一手託兩家”為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行為,有時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時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若兩個被代理人皆大歡喜,均不主張撤銷,此合同亦應自始發生效力。

此類合同之所以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理由還在於:雖有違代理的本質特徵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其後果有利於被代理人時,符合立法者設立代理制度的宗旨,且該合同無關社會公共利益。將該類合同的效力留待被代理人去決定,被代理人如欲使合同生效,即予以同意;如欲使合同無效,即予以拒絕或撤銷,而不應由法律去強行規定這類合同的效力。建議將來修改合同法時在第四十九條後增加兩條,即第五十條:“自己代理訂立合同,為代理人自己與被代理人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第五十一條:“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未經雙方人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一方被代理人可以催告對方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對方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法未作修改前,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可類推適用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關於無權代理訂立合同的規定。

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同一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難免顧此失彼。由於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在我國,雙方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要做具體分析。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

三、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責任:

如雙方代理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事後未得到各方的追認,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係,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四、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風險:

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一清二楚,被代理人處於劣勢。因此也有專家認為,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後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的相關內容,總的來説自己代理行為與雙方代理行為,我們可以從定義、性質、責任和風險上對兩者來進行區分,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您對兩者之間的區別有了一定的認識。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難題,可聯繫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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