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可以口頭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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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時合同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法律規定合同訂立方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三種。本文就合同訂立的三種形式作出講解。

訂立合同可以口頭形式嗎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裏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鑑證、審批、登記等手續。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

合同訂立的方式是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的,合同訂立的方式,總共是有三種形式,除了最常見的書面形式以外,還有口頭形式以及推定形式,這這三種方式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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