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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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哪些責任?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哪些責任?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應當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這個損失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如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應當包括受損害的當事人因此失去的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的損失。如在餐館的例子中要賠償差價。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式。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人進行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並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後,甲中斷了談判。後來乙以比丙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乙的損失是兩種價格的差價。

期貨公司在與客户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內容,並由客户簽字或者蓋章,對於客户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是否無效?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使用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有損國家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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