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
(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序的。

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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