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口頭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口頭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第三,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後契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二、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有什麼?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要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直接通過對話的方式或者通過打電話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屬於口頭合同,口頭合同應用範圍比較廣泛,與人們的衣食住行有關,但是不能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口頭合同比較方便、快捷,但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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