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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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轉讓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將債務人的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地轉移給第三人。那麼關於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脱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只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可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於移轉債務於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的訂立及其效力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例如,第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債務承擔不得有違法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無瑕疵等等。債務承擔合同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債務人仍應負擔其債務。

二、並存的債務承擔

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實踐中,並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合同關係而成立。但並存的債務承擔與保證性質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關係而成為主債務人之一,依連帶債務的規定,債權人可徑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債務為前提。原來的合同關係雖有可撤銷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銷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應與承擔時的原債務具有同一內容,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承擔後發生的利息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應一併承擔。

根據上文可知,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主要有並存的債務承擔和免責的債務承擔。如果大家在合同義務轉讓方面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的律師會盡快的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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