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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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權利義務的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二、合同混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因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為履行不能。但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有欠缺時,不得認有債權成立,故沒有發生履行不能的餘地。

2、混同有清償性質,即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時,自其遺產受清償。

3、債權因混同消滅,是因目的達到即因獲得實質的滿足而消滅。但債權因混同不必達到其目的,例如債務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權時,則很難説債權已達到目的。

4、債權因混同而消滅,是基於債權成立須有兩個主體的觀念。任何人不得對於自己有債權,從而同一人同時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違揹債權觀念,因此有混同時,債權應消滅。

三、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四、合同混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目前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合同權利義務混同的情形一共包括以上三種,如果合同權利義務合同合同,當事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簽訂相應的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當中需要約定清楚合同的權利義務混同以後各自的責任跟義務,簽訂書面協議是為了避免合同混同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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