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到期分多少錢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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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到期分多少錢的類型

保險合同到期分多少錢的類型

一般的人身保險可以分為返本型(理財型)和消費型: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都是終身,或者到70,80歲的,繳費完成了,但合同還沒到期。是否全額退款取決於合同責任,消費險是不能拿回來的。

消費型保險在到期後往往是拿不回本金的,因為這類保險的保費很低,槓桿很高,幾百元可以買到幾萬元的保障,保險期內出事了可以得到高額賠償,沒出事基本就一無所獲了。保險合同到期按什麼條款退款具體看險種決定。

二、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1、《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4、即意味着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

(1)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2)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於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鑑於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到期後要分是什麼類型的保險,一般返本型的保險保費比較高,但是在合同到期後不僅能夠拿回本金,還能夠有一定的利息,而對於保費不高的相應理賠是很高的,如果保鮮期內有事故,那麼也會有高額度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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