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合同按對象類型可以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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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技術合同按對象類型可以分為哪些?

工程技術合同按對象類型可以分為哪些?

1.階段承包合同,是以建設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工作為標的的承包合同。主要有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材料設備採購供應合同、建築安裝施工合同以及設計-施工合同等。其中,施工階段承包合同按承包內容又可分為全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以及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

2.全部包工包料合同,即承包方承包工程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這種合同採用較普遍。包工不包料,即勞務合同,俗稱“包清工”。承包方僅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勞務,不承擔提供任何材料的義務我國在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國內工程中使用農村建築隊伍,都存在這種合同形式。包工包部分材料,即承包方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全部人工和部分材料,其餘部分材料由發包單位負責供應。我國長期實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統配材料的做法,就屬於這種合同。

3.專項承包合同,專項承包合同是以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某一專業性項目為標的的承包合同。其內容有的屬技術服務性質,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特殊工藝設計等;有的屬專業施工性質,如深基礎處理,各種專用設備系統的安裝等。這種合同通常由總承包單位與相應的專業分包單位簽訂,有時也可由建設單位與專業承包商簽訂直接合同。總承包商應為專業承包商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協助現場有關各方面的關係。

二、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工程技術合同的相關認定情況,對於技術合同的具體內容,還需要由雙方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有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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