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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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是怎樣規定的?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是怎樣規定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般來説,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

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二、通常合同的違約方要承擔哪些責任?

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形式: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

違約責任一方面在法律上有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如約定違約金責任、定金數額、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通常情況下,合同的違約方式沒有資格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這個合同已經陷入了一種僵持的局面,雙方都不為所動,那麼再繼續下去就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這時候違約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並不代表違約方的違約合同責任就不用承擔了,依然是需要按照違約責任的方式來進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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