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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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如果一方當事人預期有違約行為的,當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預期違約合同解除權是對無過錯方利益的補救。那麼,具體的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是怎樣的

預期違約,又稱之為先期違約,是英美法的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時間到來之前譭棄合同。所謂譭棄合同,就是否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説,就是明確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根據英美法,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合同的時間到來之前譭棄合同,另一方面常可以將這種譭棄作為現時發生的對合同的重大違反,並立即就毀約方所許諾的履行的整個價值提起訴訟。

我國《合同法》借鑑英美法系的經驗,將預期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之規定,預期違約的兩種表現形態是:

1.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即拒絕履行。這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違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違約的一種形態拒絕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且這種債務的履行須為可能,拒絕履行是債務人能為履行而不為,若不能為履行則屬於履行不能的問題;

(2)債務人須有明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這種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絕履行是債務人違法地表示不履行債務,對於債務的履行,債務人若有正當的拒絕權的,例如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完成的債務則不發生違約拒絕,因而不屬於違約意義上的拒絕履行。

2.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其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例如,出賣人通過訂立買賣合同將某一特定物轉讓給甲後,又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同一標的物再行轉讓,出賣人雖然沒有明確通知甲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其以自己的行為已經表明自己不會履行與甲訂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預期違約的內容,對於預期違約的,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如果您還要了解其他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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