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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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旅客原因造成的損害,承運人免責

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屬旅客原因不按時到站乘車的,或旅客違約在先造成的。如旅客無票、持無效客票或不符合規定的客票乘車,或超程乘車、越級乘運又不補交票款的,旅客拒絕接受汽車站安檢,堅持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運輸途中突發疾病,或患嚴重傳染疾病,對公共衞生有重大影響和威脅並需強制進行隔離治療的;旅客在車廂內自傷、自殺,或旅客故意違反乘車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自身傷害的;旅客違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偵查機關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車廂進行非法活動的;旅客自身過錯造成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如旅客攜帶違禁物品被有關部門查獲收繳的。

二、不可抗力免責。包括兩種情況:暴雪、洪水、颱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戰爭、暴亂、罷工等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可適用公平原則來平衡旅客和承運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原因免責。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況較複雜,一般承運人不能免責。但如果在此過程中,承運人對旅客盡到了告知義務、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及求助義務,可減輕或免於承擔責任。要指出的是,對於上述免責事項,承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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