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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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車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客車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成立時間】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乘運義務的一般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乘運手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 【行李攜帶及託運要求】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禁止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後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二、客運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客車運行過程當中,肯定不會專門跟旅客去簽訂書面的運輸合同,所以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了客運合同成立的時間。即使沒有書面的客運合同,承運人和旅客也應該遵守各自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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