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中旅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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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權利:
1.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
3.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
4.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
5.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
二、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應履行下列義務
1.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託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
2.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3.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並接受處理。
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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