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處理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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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怎麼處理陰陽合同?

法院怎麼處理陰陽合同?

法院處理陰陽合同要根據合同的涉案情節來進行認定,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具體分析陰陽合同的標的額或者所涉及的財產利益,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法院會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

1、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

2、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定,既不需要批准,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對於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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