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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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2、包裝條款。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誌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説,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繫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適用範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民法典》應當充分地借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9、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於讓裁判庭自己決定。

10、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税、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覆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

11、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合同最好約定以哪種文字為準,尤其是買賣設備等內容複雜的合同。合同還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交付定金後生效等有利條款。

以上就是對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合同條款約定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一般比較重要的合同訂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如果是希望迅速清結的話,則可以用口頭形式進行。只要簽訂了有關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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