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銷售合同條款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外貿銷售合同條款有哪些

外貿銷售合同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心,它決定了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了銷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據。

(1)標的物:標的物是銷售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銷售合同中的標的物主要表現為推銷的商品或勞務。

(2)數量和質量:這裏是指銷售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它們是確定銷售合同標的物的特徵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銷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標的一方向對方支付的以貨幣數量表示的代價,體現了經濟合同所遵循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是確認銷售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時間標準。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規定具體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點是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義務的地方,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由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銷售合同當事人違反銷售合同約定的條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銷售合同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法律規定或銷售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這些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銷售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銷售合同是經營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一份銷售合同簽訂的好壞牽連到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對貨物的信息進行明確約定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範,不要用簡稱。

2)規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範,一般採用公制計量。

2、應注意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銷售方,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標準,應注意該企業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並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説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應注意對貨款的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税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後發貨。

4、應注意對質量檢驗時限進行明確約定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後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5、應注意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於約束買受人。

6、其他事項

企業可以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祕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並儘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外貿銷售合同採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需在合同中標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貨物標的、數量、質量,合同價格、履行的日期地點以及違約條款;依照上文所述,貨物的數量花色、型號以及參照標準都需清楚標明在合同上,避免後續混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