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代買的所有權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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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代買的所有權怎麼認定?

行紀合同代買的所有權怎麼認定?

行紀合同代買的所有權的認定,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認定的,簽訂行紀合同的雙方,應就相關費用支出作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在出現糾紛時,行紀人要求委託人承擔費用的請求將不受法律支持。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範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時,以委託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參與並可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按委託人的要求處理受託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並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託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行紀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合同雙方根據實際的請求和交易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有關所有權的確定,應當基於實際的買賣情況來進行轉移處理,所以在行紀合同的簽訂時,也需要對所有權的交易或者轉移事項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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