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沒有約定報酬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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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沒有約定報酬怎麼辦?

行紀合同沒有約定報酬怎麼辦?

簽訂行紀合同的雙方,應就相關費用支出作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在出現糾紛時,行紀人要求委託人承擔費用的請求將不受法律支持。

可以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解決。委託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佔有的委託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後,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委託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1、已合法佔有委託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行紀人已經合法佔有委託物,非法佔有委託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

2、委託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有委託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3、委託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

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1.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2.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3.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4.行紀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刑行紀合同裏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行紀合同具有限定性,只能進行委託人委託的貿易活動,不能進行其他的民事活動,不涉及商事交易的貿易活動。簽訂行紀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文件形式,可以採用口頭約定形式,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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