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貨物所有權可以轉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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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貨物所有權可以轉移嗎?

行紀合同貨物所有權可以轉移嗎?

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這是買賣合同的一個重要問題。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

關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第一,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願的原則,有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所有權就按其約定的時間轉移。比如,雙方可以約定標的物交付後,所有權在買受人完全履行了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轉移給買受人。

第二,在當事人沒有就此問題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的法律對所有權轉移另有特別規定,主要表現為一些特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辦理完法定手續後,才能轉移,如不動產產權過户登記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

二、行紀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體現在哪?

(1)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間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有時可以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2)行紀合同關係中,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託人有介入權,可基於介入權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3)行紀合同關係中,委託人不履行義務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由行紀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間接代理制度中,類似情形,經由間接代理人,即受託人披露義務的行使,第三人有權選擇被代理人,即委託人來主張損害的賠償,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買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相對容易區分。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行紀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合同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我國目前比較常見的行紀合同有以下幾種:

(1)代銷、代購或者寄售合同;

(2)證券經紀行為;

(3)期貨經濟行為;

(4)委託拍賣行為,也就是拍賣公司和貨主、物主之間的關係。拍賣公司與競買成功的人是買賣合同關係。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主要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行紀合同主要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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