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賠償公司損失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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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對於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

1、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麼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3、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説,不盡合理。

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導致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可以按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損失,那麼都需要按規定進行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標準就可以由雙方來進行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其目的性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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