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不成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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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不成立怎麼辦?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不成立怎麼辦

當事人與對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權不成立的,要儘快進行抵押登記。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應該依法登記。如果沒進行抵押登記,那麼就會產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不成立的情況。出現的後果就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

④抵押財產的價值;

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⑦違約責任;

⑧爭議解決方式;

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債權人免除債務;

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什麼時候抵押合同無效?

(一)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二)對國有企業業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四)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該抵押合同無效。

所以説,當事人與對方簽訂的抵押合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並沒有成立抵押權的,當事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儘快登記抵押權。如果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登記抵押權的,當事人將不能享受抵押權所帶來的優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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