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否則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上訴的具體請求;

其三、針對承包事項進行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其四、證據材料;

其五、上訴人的簽名以及提交上訴狀的具體日期。

二、承包合同糾紛的類型

1、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國很多地區根據國家政策實行的是“兩田制”,即“責任田和口糧田”區分承包制度,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並按照家庭聯產方式重新分配,而原來的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從而引發糾紛。

2、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農村幹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羣體性矛盾和糾紛。

(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户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後引發糾紛。

(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係混亂引發糾紛。

(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鄰關係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3、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類型有:

(1)違法收回農户承包地。農户部分成員“農轉非”後,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又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户農民的承包地,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2)違法調整農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後,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户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户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6)侵佔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等。

(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於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徵收徵用土地的補償款問題的糾紛等。

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引發的糾紛

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村集體不經農户同意,將農户承包的土地擅自發包;

(2)基層政府不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發包屬於村集體的土地。

5、經濟利益驅動。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1)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2)強行終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幾年土地收益明顯增加產生較大利潤,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哄搶承包出去的土地種植,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員為承包主體的居多。

由此可知,承包合同實質上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承包合同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糾紛,包括村幹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經濟利益驅動引發的糾紛、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等。如果由於承包合同糾紛需要上訴的,需要在上訴狀中寫明相應的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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