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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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影響相對人的權益,《民法典》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並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採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屬於因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所產生的,對於此合同是很容易引起糾紛,一般對於合同當事人的資格不能被認定,或者是當事人沒有權利進行處分他人的財產而產生的合同,都是不能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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