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遲延交付貨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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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經常發生,例如所交付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提前交貨、多交貨或少交貨等。出賣人提前交付貨物怎麼辦呢?而除了有提前交付貨物的情況外,其實也有可能出現遲延交付貨款的時候。如果出賣人遲延交付貨物怎麼辦?下面我們將一一為大家介紹。

出賣人遲延交付貨物怎麼辦

一、出賣人提前交付貨物怎麼辦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公約》第52條第1款規定:“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收貨物。”該規定賦予了買受人選擇“接收”與“拒收”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出明確規定,但依據《合同法》總則第71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一般認為出賣人提前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可以拒收

二、出賣人遲延交付貨物怎麼辦

對於出賣人遲延交付標的物構成根本違約或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依《合同法》的規定,買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法》在此雖未明確規定買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標的物的權利,但根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經約定或法定解除後,便喪失其法律上的約束力,買受人即不再負接受標的物的義務,據此應當理解為買受人可以拒收標的物(對此,《德國民法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法典第326條規定:“在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給對方一段合理時間讓他履行義務,同時宣告如果他在此一段時間截止時仍不能履行將拒絕接受履行。”

法律允許買受人採取多種補救措施,如退貨、修理、更換、要求出賣人實際履行、減少價款和報酬、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這些補救措施的前期行為往往表現為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所以拒收標的物是買受人實現違約救濟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拒收標的物也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建議買受人在遭遇出賣人違約交付貨物時,諮詢一下律師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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