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需要租賃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一、開公司需要租賃合同嗎?

開公司需要租賃合同嗎?

合夥開公司不一定需要租賃合同,但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場所的證明,如果是租賃的場所,需要提供租賃合同,成立合夥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1、書面申請

2、全體合夥人共同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5、全體合夥人的職業狀況承諾書

6、外省市人員須提供暫住證

7、從業人員名單

8、出資權屬證明

9、合夥協議書

10、擔任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證明

11、企業住所證明:租房協議(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產權證明、居改非證明

12、行業前置審批手續(若需)

二、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要開設公司的話,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從事一些具體行為履行相關的手續,比如説提交書面的材料,其中就包括有申請書還有營業執照,但是並不需要租賃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