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開户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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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開户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房屋開户租賃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房屋開户租賃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雙方的基本信息;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房租的相關規定;違約行為的處理方式等。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寫明房屋的確切位置、面積、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等;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租房用途、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等。

4、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修繕責任,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7、房屋狀況變更。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9、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原則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為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為原則。

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為原則。

房屋租賃的合同需要涉及到的內容很多很複雜,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就顯得很重要,合同中的條款需要對於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都進行明確的規定,保證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簽訂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否則將視為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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