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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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合夥合同糾紛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

1.提供合夥人的人數、姓名等自然情況。

2.有字號的合夥應提供註冊的名稱、擁有動產和不動產的數量、地點,開户銀行的帳户,申請商標登記,合夥人與第三人產生的債權、債務證明。

3.是口頭協議合夥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據情況。

4.應提供合夥協議,協議中應包括:出資情況(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分擔,還包括入夥和退夥,合夥關係的終止及終止後的結算工作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

二、合夥合同能籤多長時間?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合夥合同最長的簽訂期限進行硬性規定,都是遵從各方的自由意志進行約定。而如果沒有約定的,當出現《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的合夥終止、或者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時,合夥合同履行期限便結束了。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合夥企業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出資的一份無處分權。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三、合夥合同糾紛應該怎麼防範?

1、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羣策羣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2、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2、曲終人散,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即可。

合夥合同糾紛最不可少的證據就是合夥協議,法律上對於合夥合同的簽訂時效,並沒有硬性的規定,是由合夥人協商之後決定的,可以約定在合夥合同中,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的事情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財產中合夥人出資的部分,沒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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