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夥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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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夥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夥人可不可以作為證人?

發生了合同糾紛合夥人不可以作為證人,因為合夥人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證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發生的合夥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是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的,但是人民法院在審議相關的案件的時候是需要有相關證據來予以證實的,這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的話都是需要提交儘量充足的證據來證實。比如説可以提交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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