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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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話錄音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

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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