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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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116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依此,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罰則,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規則,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罰則,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一般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制度最重要的法律特徵就是藉助定金罰則而設置一種具有懲罰性的擔保手段。但同時在合同中又約定違約金的,若是出現了違約情況,此時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是擇一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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