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不成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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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不成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居間不成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1、居間不成不一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

(1)首先是合同當事人發生了違約行為,即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2)其次,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釣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需要證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

(3)第三,違約方若想免於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法定免責事由主要限於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2、居間合同中一般約定如由於一方違約或雙方協議解除居間合同,則應賠償中介受到的損失即佣金的損失,一般以房屋總價2%來計算。實務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間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2)中介是否存在過錯。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義務。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顯過錯,法院會考慮到中介確已提供相應服務,但又並未完成全部義務,因此會酌情判決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於按居間合同所約定的房屋總價2%來判決。

二、居間合同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合同違約可以採取的承擔違約責任方式包括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1、定金

雙方可以約定合同金額分之二十以內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定金不予返還;

2、繼續履行

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可在向法院起訴時提起此項訴訟請求,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不妨礙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

3、違約金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額或按一定標準確定的違約金。在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況下,守約方應該在二者中選擇一個比較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主張;

4、賠償實際損失

在未約定違約金或定金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實際損失賠償。在定金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主張按實際損失賠償。

不管簽署的是居間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方違約之後,極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具體採取什麼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與雙方的約定有關,常見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支付損害賠償金、繼續履行合同等若是違約一方不承擔責任,可以選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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