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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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有哪些

無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有哪些

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合同當事人對因自己的過錯給相對方造成損失負賠償責任;

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第四、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第五、期限限制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綜上,雖然從法律後果上來看,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具有一定的同一性,都會因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而自始無效,但是二者在產生原因、認定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責任和期限限制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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