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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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免除一般運用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以及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注意:

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的規定是什麼?

1、不可抗力

(1)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當事人不採取必要措施,則對此負有相應的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情況和理由,使對方及早採取補救措施。如未及時通報情況和理由,由此而加重對方損失的,加重部分不在免責範圍之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5)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取得有關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而且證明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將證明送交對方以後,才能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為藉口,任意擴大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以避免或減輕自己的違約責任。

2、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

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

不可抗力必須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發生,才可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延期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我國的合同法中詳細説明了關於違約責任這一制度,並且這一制度也是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所在。違約責任制度是保證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的重要舉措。

不可抗力比如氣象災害等情況,類似不可抗力發生需由相關法定出證機關出示證明,並且違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違約也有相應的期限,當事人發生不可抗力後仍然延遲履行的,將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但是也包括了法律允許的特殊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雖然違反合同的約定,但是卻不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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