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 - 可以主張違約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不可以。違約金屬於合同應該約定的事項。根據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出現違約情形時,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支付要求違約金。

合同未約定,可以主張違約金嗎?

1、違約金的適用要以約定為前提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説,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於”,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於”,有量的要求,並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

因此,如果要有違約金的約定,那麼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最開始就約定好,如果沒有約定,那麼就不能夠主張違約金。但雙方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最後卻有一方違約,這種情況就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由於沒有約定違約金,當然就不能夠主張對方賠償違約金。我越建議他一定是建立在一個約定的基礎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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