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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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的?

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認定的?

合夥合同的糾紛認定為: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而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解決糾紛的就在於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合夥合同糾紛應該按照合夥人出資的比例或者是協議中的約定,用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的責任。全部的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金額,對外應該負有連帶責任;對內應該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比例或者是出資的比例分別承擔。

二、合夥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願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當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合夥協議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1、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有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動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按照規定債務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註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簽訂合夥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要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籤訂合同,該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合同中應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夥合同成立的條件是由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當事人自願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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