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同糾紛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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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同糾紛怎麼弄?

存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同糾紛怎麼弄?

存在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同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起訴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個人合夥,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如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清算後的剩餘合夥財產,應該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分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二、合夥協議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是怎樣的?

一般合同糾紛是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所在地選擇。當然也可以書面協議管轄法院。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也就是説,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註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夥合同在,合夥人是一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果是存在着普通合夥企業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在訴訟過程當中,首先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從而啟動這樣的一種訴訟的程序,緊接着就是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這樣的話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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