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軟件開發技術合同所得税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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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徵軟件開發技術合同所得税的規定有哪些?

免徵軟件開發技術合同所得税的規定有哪些

免徵税的軟件開發技術合同條件有:

1、對於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税。

2、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税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税;超過500萬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二、技術開發合同免税辦理程序

技術合同減免税由企業申報,經市科技局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科技廳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具體程序如下:

1、辦理技術合同認定;

2、填寫減免税申請報告表;

3、持技術合同正本一份、技術合同認定證明到負責徵收的税務機關辦理減免税手續。

三、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的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以下是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以上就是免徵軟件開發技術合同所得税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為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就技術開發、轉讓和許可、諮詢等內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不同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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