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責任承擔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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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無效後責任承擔方法是什麼?

合同無效後責任承擔方法是什麼?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

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雙方返還。

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有損害事實存在,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合同生效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1、主張合同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本身能否獲得法律確認的效力,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以合同雖然成立但未生效而拒絕履行合同時,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合同已經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就條件已經成就而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當合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時,如果另一方否認雙方合同關係的成立或存在,主張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就應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認定合同無效,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折價補償的責任,主張合同生效的當事人,對於合同生效的事實要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對於合同訂立的事實要承擔舉證責任。合同本身是否可以獲得法律上確認的效力,就是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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