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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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解除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法合同解除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①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單方法定解除

三、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四、可撤銷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徵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麼,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

其實,除了法律上規定的這幾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添加一些其他的附條件,如果出現某些局面合同就可以解除。只要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合法的,就按照雙方的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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