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優先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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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優先權是什麼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法律規定,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權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
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文明確規定。有的觀點認為,該部分費用應當具有優先權,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務之後應當取得財產權益,墊付費用系本該由發包人承擔 而承包人代為支付的費用,墊付費實際上是承包人“額外”負擔,因而,至少應當受到與工程款同等的保護。
另外,這樣處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之規定,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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