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異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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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未三個月,當事人可以與對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無法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決。

合同解除異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合同解除異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應當為3個月。

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提出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首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及九十九條關於合同解除及債務抵銷的條件,即必須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或互負到期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前提;其次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具備上述條件,另一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的異議期內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提出異議的,則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成立。若一方當事人並不具備解除合同或抵銷債權的條件的,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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