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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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是多長時間

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是多長時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民法典》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常見的除斥期間:

6個月:《民法典》第564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1年:《民法典》第674條;《民法典》第541條;《民法典》第564條;《民法典》第1052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5年:《民法典》第57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

5年:《民法典》第541條保全撤銷權。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而請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屬於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不同,因此,在權利行使的期限規定上也應有所不同。一般認為,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對請求權時效的規定相對較多,而對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則沒有規定,合同法對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間同樣也沒有強制規定,而是依靠當事人約定,或者由當事人經過催告來確定。這種規定雖然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對於催告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以及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時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應當如何確定,在法律層面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可以知道,排除期的時限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對於解除合同的權利,排除期限為解除權後五年。我希望每個人都記住這個時間。撤銷權的期限是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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