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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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哪些規定

定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哪些規定

(一)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兩個以上合同當事人;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備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須由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

3、定金的數額應少於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項

1、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2、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3、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4、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違約金屬於違約責任,定金則屬於擔保方式,兩者不能混同。

5、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

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在發生爭議時才能便於執行。

定金合同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有可能讓定金合同失效或者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説定金數額不宜過高,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的方式來制定,如果有發現合同不合規定的要及時的進行矯正重新編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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