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改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訴訟時效的話是針對訴訟活動來説的,可是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建立在已經拿到仲裁裁決書的基礎上,員工在維權過程當中如若遭遇到了用人單位的惡意阻攔,被惡意阻攔而沒辦法申請仲裁的這段期間,是不計算在仲裁時效期間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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