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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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個人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般需要清算,但不是必須的,起訴合夥糾紛,如果未清算,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無法審理。最終可能會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簽訂合夥合同的企業債務如何清償的?

1、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夥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糾紛不是必須清算才能起訴,全體合夥人需要對合夥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要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如果沒有協議的,按照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若是由於個人原因造成虧損的,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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