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撤銷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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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權的訴訟費:

怎麼理解撤銷權訴訟費?

對於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案件,法院會按照涉案標的額收取訴訟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可撤銷合同包括哪幾種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後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並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後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於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於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於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對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於可撤銷合同。

(2)並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通過上面詳細的撤銷權訴訟費,民法典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保全措施的一種。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應的規定,避免盲目行使。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訴訟費是分等級比例收費的。當債權人發現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是,就要學會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身權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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